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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到单位参加工作,当时属于聘用制,但未填写合同,在其中几年间签过几份合同,用工合同期限都是1年,今年还未签,单位从2013年起给聘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缴纳方式为,个人以个体参保形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随后将缴纳费用票据交给单位,单位报销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返还个人,只有养老,其他保险均无缴纳,2016年末,单位同意统一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职工医保),工伤,失业,生育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17年初大部分参保手续办完后已经开始缴纳,但到2017年4月,单位以入不敷出等理由停止缴纳社保,停止时并未以任何公开形式通知个人,等到大家都知道时,社保已经停止,单位要求恢复之前的缴纳形式,养老保险个人参保,单位见票据报销,医保要求个人转回居民医保或其他个人医疗保险,但很多人之前是农村合疗,有些还是政府交纳,个人不需要交纳,并且在办理职工医保是已将其注销,无法恢复,跟单位协商后,单位通知可以继续交纳职工医保,但是要求个人承担所有医保费用,包括单位应承担部分,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继续交纳五险一金?有哪些法律可以约束单位的这种做法?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纠纷 2018-11-14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保办理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 劳务派遣工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五险一金。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有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材料:
    单位首次办理社会保险,需要提供8个证件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参保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参保员工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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