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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电动车相撞、对方骑车撞向我、昨天去交警队处理、对方占大部分责任、我占小部分责任、然后对方受伤去医院、看了四百块钱的医药费、要我全部承担、这样合理嘛!

交通事故 2018-11-16 0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责任民事上的责任承担,是按照过错原则来判定的。但是,对患者的赔偿,首先由医院承担,因为医生不是对患者侵权的顺序责任人。对于该损失如何在医院和医生之间消化,首先有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其次根据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再次就是根据过错原则来进行分担。
  • 相撞,责任,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无责任。
    你的医疗费等费用由机动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再按照责任划分,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如果你这台车投保了交强险,赔偿原则跟上面是一样的,但如果你没有投保的话,就麻烦了,对方可以要求你先承担2000元财产损失,就是应当投保交强性,没有投保,责任就由你来承担。
    扣除2000元后,再按50%分担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需要开情况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1、当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按照过错责任方式进行认定,也就是说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的过错程度和大小进行认定,即谁的过错大,谁就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过错小的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过错相当,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是行人相撞时,原则上应该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则可以免除或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时,机动车不必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可以适当的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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