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题目换成劳动纠纷:应该说我本公司做了29年工作,现在公司转制,年青的做一年发1年工龄费。我快退休,说已缴15社保,就不给。社保不认工龄只认缴费年限。那么我的工龄从哪里算

劳动纠纷 2018-11-16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何避免劳动纠纷?如果中小企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劳资双方在规定的框架下相处,往往能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 除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抱怨和意见,认为企业不关心员工,个人的工作成绩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肯定,合理化建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采纳;工作环境压抑、人际关系紧张。
    凡此种种,都会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甚至导致劳资纠纷。只要与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让员工参与进来,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在企业内部形成运行的机制,就可实现真正的管理。
    要避免出现劳资纠纷,中小企业还要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处理劳资纠纷,特别是激烈的群体性对抗事件时,要积极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求支持和帮助。事实上,随着中国各级政府执政人员整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政府职能已经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且,能够调动的资源很多。
  • 工作年限是指累计工作年限,并非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近五年,从新入职公司当年即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1天的不予计算。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如果无法证明特殊工种,只能按正常退休年龄年满50岁退休。
      女职工年满4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特殊工种。安装现行退休政策规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殊工种的事实,原单位解体之时应当把相关证据提交人社局认定,没有认定的,档案里应当由相关证据证明,调整工资表、职工登记表、奖励令、调整岗位通知、任职文件、调资花名册、职工花名册等上面工种记载都是证明材料,有的装入个人档案,有的装入文书档案。
    有充分证据证明特殊工种事实的,且达到法定工作年限的,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不能证明的,只能安装普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单位解体,文书档案会移交主管部门或档案馆,可以通过文书档案查阅每次调资花名册、每年职工花名册,上面一般有工种记载,可以作为证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遵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