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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就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归女方所有,但是孩子一直在男方的家里生活,女方并没有把孩子带在身边抚养,那这种情况男方是否有权利不给女方抚养费?

离婚 2018-11-17 1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其一,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等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女方进行抚养,但女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因素的除外,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先听取子女的意见,而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其二,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等重大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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