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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离婚,我于2014年4月份已向发院起诉过离婚,他不离,我们分居已3年多,我想再一次起诉,他不离怎么办,他还危胁我杀我的家人

离婚 2018-11-17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涉及房产分割问题的,要具体分析,若该房产为一方婚前所有,应该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在日常社会当中,虽然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可以通过《分居协议书》对分居期间的各自收入进行约定为各自所有。
    第三,从某个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动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强者”一方。将分居中取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可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责任的人,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无法起良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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