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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您好!我在公司已经就业近五年了公司只从14年六月起才为我缴纳社保之前近两年都是每个月发300元工资里代替。请问我现在反悔要求公司补缴以前未缴的社保合法吗?如果公司同意社保局能补缴以前的吗?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偿我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17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如下:
    一、在劳动法中,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 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三、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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