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您好,我有以下问题需咨询:

公司规定“工作日及周末加班,可以用相同时间调休代替。原则上自加班之日起一个月内调休加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016年3月,我的加班天数为38天,此月公司突然宣布,根据生产情况强制放假,有加班的强制按调休对待,在年底年所有加班天数未调休的一律作废。到目前我还剩下8天的加班。今天辞职,公司说我的加班天数已经无效。

问题1:公司规定“一个月内加班不调休即作废”是否合法?

问题2:公司强制放假,且强制要求调休,扣除相应的加班天数,是否合法?

问题3: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剩余8天的加班费?

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1-18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是包括加班费的,还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您好,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台风期间是全市范围强制停工的,不是员工自身原因停工,所以停工期间工资应该照发,也就是说不应该调休。
  • 您好,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台风期间是全市范围强制停工的,不是员工自身原因停工,所以停工期间工资应该照发,也就是说不应该调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湛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