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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机动车,对方是摩托车,无牌无照,我的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认定书已经下来了,责任的比例,认定书上没有,我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对方当时车上一共有俩人,还有他儿子,对方男性,不到50岁,一个手腕折了,肋骨断了一根,他儿子在医院也检查了,没有受伤,住院期间的费用都是我垫付的,大概25000,对方如果说是要起诉的话,应该是起诉我和保险公司吧?一般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对方说他一个月挣6000,保险公司呢要求他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但是肯定没有,(我这是农村),到了法院这,法院是不是也会要求他提供这个东西,也不可能他说要多少就是多少吧,是不是也得根据我们当地这个生活水平来定,还有我垫付的医药费,他是不是也应该承担,毕竟他也有责任的,在交警队的时候,人家建议对方起诉保险公司,就是他和保险公司打官司, 说就没有我什么事了,我不太明白,怎么会没有我的事呢,我垫付的医药费,保险公司应该赔我一部分的呀,保险公司想少赔,对方想多要,那中间的这个差额是不是要由我来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1-18 2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 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赔偿金是由区别的。
    在工伤待遇审核中,社保中心会支付员工工伤医疗费,同时会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以及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是单位垫付的医疗费,那么根据单位垫付金额归还给单位,生育赔偿部分由员工获得。
    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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