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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住地是南宁,现在在杭州工作,年龄45岁,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直是在南宁交的,已有20年了。现在杭州这边单位准备帮我交养老和医疗保险,我的问题是:1、我在南宁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转到杭州吗?2、我是否可以保留在南宁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退休后把杭州交的保险金转回南宁?3、前面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到退休时领到的养老金,是杭州的高还是南宁的高?或者都是一样的?4、如果我退休的时候,在第三地生活,比如说上海,我是否可以把养老金转到上海去领取?

保险纠纷 2018-11-19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养老保险转移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照国务院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退休前本人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退休条件;三是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如果只符合前两个条件,而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
    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是: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为“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基本养老待遇。
    而对于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且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 养老保险可以退保,住房公积金可提前支取,但是各地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叫退保,即你不再参加养老保险了.你个人申请而且是离职后,可以退还个人已缴部分,但不是个人帐户金额,单位缴纳的部分是不会退给你的.办理手续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支取养老金,只能支取个人帐户部分,那着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就可以支取个人帐户部分.如果交费时间已够15年,可以领退休金,但计算退休金标准从停止交费年度开始计算(这样一来,就不如不领个人部分).如果交费时间不够15年,领取了个人部分,将来就不能领取退休金.羊毛出在羊身上,交得多,挣得多,要想多挣,只有多交.
    养老保险金只能提取个人部份,取时准备个人提取审请报告,一次性支取表如果你是公司出来的需公司的离职证明 ,养老保险手册,一般养老保险金退下来比较慢,如果是离职提的话都会退回公司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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