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您好,



我与深圳一家外企与2013年5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时间为3年。 如今,由于公司销售业绩不理想,公司要裁员。签订合同时候,公司给我的月基本工资为6000RMB ,补助为750元/月,公司与2014年四月份调整工资,我的基本工资调为6400元,补助750RMB不变,另外有每个月150月的话费补贴。 另外我们公司合同规定年底双薪。



 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一年三个月。请问公司非法裁员,需要支付我多少赔偿金?我的理解是要赔偿3个半月(工作满1年赔偿1个月,不满半年赔偿0.5个月,由于是非法解雇,应该是双倍 (1+0.5)x2+ 0.5(年底双薪的一半),加起来一共是3.5个月的工资。



我还有个问题,赔偿的月薪是怎么算的?按照2013年的月工资(6000+770+150=6950) 还是按照今年的(6400+750+150=7350元?



另外公司给我们交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还有社保,住房公积金?一共扣了总月工资的18%, 赔偿的薪水是按原本没有交各种保险的赔付还是按照交了各种保险后的薪水赔付?



期待您的回复!

保险纠纷 2018-11-19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因为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劳动者辞职的,之前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机构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之后持失业证和身份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其它原因辞职的,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