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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幼儿园公办的代课教师因为怀孕要生孩子了开学前俩天园长打电话说辞退我而且岁数比我大的60多岁的保育员没有被辞退,放暑假的时候说可能所有的代课幼儿教师都被解聘了,可是昨天园长和我打电话就只有我被解聘了,原因就是因为我怀孕,他说是总校长不让我干的,他们这样做合理么

教育 2018-11-19 1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规定违法计划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已违反计划生育解聘劳动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我国立法对女职工的孕期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在怀孕期遭到非法辞退,我们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  从上文可见,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
    42、
    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由上可见,怀孕女性遭到非法辞退等不公待遇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法律重点保护,但孕期女职工仍然要避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只将失去法律赋予的“三期”特殊保护。
  • 你好,我国对于哺乳期辞退赔偿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职工处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单位的做法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你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和公司就经济补偿进行协商(补偿标准不低于: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婴儿在一周岁以内为哺乳期,哺乳期内公司不能辞退员工,若辞退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的按一年算,未满半年的按半年算。
    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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