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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8月8号进入现在上班的单位,并且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为两个月,大约在9月底,公司来了一个运营总监,通过口头传达,说对我不太了解,需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当时我同意了,过了一个月之后,我去问转正的事,一直不给正面回答,同时还对我说,转不转正没有什么区别,但对我来说如果没有转正根本就没有归属感,在接下来的日子,我也找过好几次,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就在2017年3月6日,我们经理找到我,说领导让我自动辞职,同时公司给我转岗根本没有跟我沟通,就在今天上午公司要填考核表,我们经理让我签字,我说我都没有签劳动合同,转岗的事我也不知道,我不能签这个字,他找了行政,行政说让先签了再说,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该怎么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1-19 2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未解除的,视为合格且已经转正。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转正的话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索赔。或者也可以依合同约定投诉。
    若过了试用期拖延转正时间,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转正,并且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其工资,并且公司和你约定是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职工不符合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不辞退的,视为符合录用条件,自动转为正式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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