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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这个厂应聘的是普工,厂里管理说我们这里是按集体计件,普工保底2300早上七点半到中午十一点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五点,晚上有时候会加班,最晚不会超过九点半,可是那一个月只有一个晚上没有加班,而且基本都是十点左右下的班。然后我觉得累点苦点没关系,只要工资可以就行了,而且那个月我一天假都没请过,也没放过一天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也没放过一天,可到了发工资我只有一千九百多点加上预知的六百也就两千五多,第一个月我觉得自己刚刚来上班工资虽然低了点但至少拿到保底了。所以就把这个委屈咽在肚子里,可第二个月也是天天加班也是每天加到十点左右(没有一天没加过班),只是从28开始我们刚好放了一个月的假,直到第二个月28号开始上的班,28好以前也没放过假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我也没请过一天假,到了发工资那天我吓了一跳,一千两百多加上预知的六百只有一千八百多,这下我就跑去问管理,我们工资是怎么算的不是说保底2300吗?他来了句我们普工没有保底,然后我又问她那我们集体计件是怎么算的?她也说我们普工没有计件。我说那我们普工工资怎么来的?她说其他普工是多少你就是多少。当时我就懵了。请问一下这个厂违法了吗?我可以告他吗?我们厂里还有几个敢出来做证的。

合同纠纷 2018-11-19 2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01-03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 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依法自主合理确定计件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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