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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恶意拒绝,如何实现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 2021-09-21 0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规定来看: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即不得受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取得了债权,但是如果该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
  •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内容: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转交给新债权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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