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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97年参加工作04年(未买断工龄)去了新单位(转移单位审批表中的转移理由是工作调动),现新单位破产买断只算本企业工作年限(从04年算起),这合理吗?像我这样的符合劳动法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元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20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前后两单位平移关系,工龄延续,那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之前的工龄不延续,那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不需要辞职,这属于用人单位因重大经营事项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果你主动辞职,会放弃很多权利。
    你也可以不去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必须给你支付经济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实际工作年限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从入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月工资”。
    且该情形下,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则按十二年计算,即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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