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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是两兄弟,后来父母领养了一个妹妹,没有领领养证明,并户口已入父母户口簿下,再后来哥哥不幸逝世,请问这种情况还能证明我是独生子女吗?如何证明?

离婚 2018-11-20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独生子女证明材料,需要首先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开具(如无单位则由居委会开具),再由相应街道(乡镇)计生办审核盖章,主要说明父母各自的婚育情况,包括有无离婚或再婚、每一次婚姻的生育情况、有无收养等。   如果是父母过世的情况,独生子女证明又要如何办。
      母死亡独生子女身份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父母生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计部门出具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由申请人出具承诺。   提示:独生子女证明目前无统一格式   目前广东省、市都没有统一格式,各镇(街道)均按照原条例“双独两孩”审批材料进行审批。
    此外,公示地点省里也没有明确。但一般张贴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也有的会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目的是接受群众监督,以防止错批再生育情况。
  • 先进行收养登记,再上孩子户口。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有了正式收养手续,才能办理孩子的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确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另外,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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