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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暑假工,在东莞的一个鞋厂。现在做了一个月、太累了,想辞工(一天上班12.5个小时的班)。当初我填的合同是做到8月27号,我当时就和他说好了,我说我8月20号要开学、做到8月15、16号左右就要辞工。他答应我到时可以辞工,我就相信了他,就填了做到8月27号。可是我现在去辞工,他说可以辞工。但是不发工资,说是要到8月25号才能发工资。这算是怎么回事啊?哪有暑假工的工资走时不发的啊?这不是明摆的压着我们继续做,而且我家又不是本地的。不可能到时为了结这些工资又坐车来厂里结工资吧,来去来回的车费的都好几百,那这些工资都没了。我该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18-11-20 2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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