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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是应届毕业生,我的公司盘点,东西少了,让赔,我是门店出纳,批发零售的,出库入库都是客服们在管,我只收钱做账,相当于一个收银,这次盘点少东西,我只干了四个月,处罚出的说是以前主管没交接清楚,让以前的主管赔的多,现任主管赔的少,我和现任主管一起上任,却把所有出纳责任让我一个人承担,因为以前出纳辞职了,但是就算是有责任,与出纳没责任吧,因为客服买东西没上交的我也不清楚,所有交的到我这里的账都是对得,现在我要怎么办?我们司从早上八点半开始到晚上七点,中午不休息,节假日只放一天或者每个人轮休一天,一个月三天休息,调休,所有员工都是这样,而且公司出的处罚把我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我要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1-21 0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工伤致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五、
    三十六、三十七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员工离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标准查阅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员工离职时,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六、三十七条)。标准查阅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醒,一定要做完伤残等级鉴定才能离职,因为只有达到伤残等级并取得鉴定书,才能向社保局和公司申请上述补偿。

  • 1、受伤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该员工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全额报销的。
    2、员工家属要求的护理费,护理人的误工工资是同一个费用为的,支付其中一个即可,而且只是针对住院治疗期间的。出院后不用再支付的。
    3、交通费按合理的情况进行支付即可,住院伙食费工伤保险可以报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之后,报销出来后,这个钱要返还给用人单位的。
    4、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是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全部报销的。
    5、这样的伤情,可以去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如果评上了伤残,可以获得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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