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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入职以来将近3个月,企业为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每周超时工作,每月累计工作时间300个小时,远超与劳动法规定,我现在不想干了,但是我要把我过去的损失要企业赔偿,我要怎么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纠纷 2018-11-22 0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正常工作每日不超过8小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此每日合计不超过11个小时。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个小时,因为劳动法同时规定每个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即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个小时。
    并且,《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前7天是否按小时计算工资,这可以协商,只要劳动者愿意、单位愿意即可,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公司没有超过,应该说双方均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赔偿。但你可以根据原来已签订的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为证据,三个月期满后应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以及其他损失。
    公司对你所提问题必须举证三个月期满后仍在试用的的证据,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公司对此举证很难,因此你要求补偿的要求就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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