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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程造价员,2014年与*公司签合同,给*公司做预算。当时签合同的时说得很清楚,做预算工作,劳务费先以预算工程总造价按一定比例提成。(因为说好帮忙做决算工作,所以劳务费先支付一半。)因为是帮忙性质,如果要做决算工作,劳务费就以决算工程总造价按一定比例提成。做完预算工作后,问*公司收劳务费时,*公司说资金遇到困难,建房的手续还没办好,说等办好手续就会有资金。这样,到2016年,我也遇到难事,急用钱,讨要时确定了劳务费的总金额,还说定先付已完工小区附属工程预算劳务费剩余的费用加上小区主体工程劳务费的一半。剩余小区主体工程费用等工程完工后付清。在2016年收款时没有收到说好的金额,一半都没有收到,当时打电话给负责人,负责人说资金有困难,有很多帐没付或和我一样付得少。去年打电话催款,也是说资金困难一直没付剩余的款。我想时间太长到时不好说,想让负责人打借条,没有想想到负责人不承认说好的金额,只肯付一半费用给我。记就按合同付款,但合同上,写得的没有双方当时说的那么详细。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合法利益?该怎么做?

债权债务 2018-11-22 0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怎么写?以下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对此,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订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国民法典》第1651条及《瑞士债法典》第213条都作了类似规定。
    另外,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期限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则,如有月末支付款项的习惯;不动产之买卖虽未交付而在登记完成之后即应支付价款等。  对付款期限的确定,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之后或者同时支付价款,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对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合同法》第161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1、公司以不盈利为理由,单方面决定不发提成是不合法的。  如果公司是以基本工资加提成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只要职工完成了一定的工作,公司就应该按约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公司单方面决定不支付提成的,构成违约,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如果当时公司与职工约定是以公司盈利为基础计发提成的,则公司不发提成的决定不违法。但是否属于无盈利,不能由公司说了算,应该由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约定提成的,职工有义务来证明提成约定的存在、提成的比例是多少及职工相应的业绩。具体证据的可以是公司的文件、与公司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工友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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