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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小的事情,我参加学校评奖评优,一个人夸大事实来污蔑我,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已经捅到领导那里了,这算侵犯名誉权吗?我可以告他吗

综合法律 2018-11-22 1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法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二、贴吧属于公共场所,在贴吧发表辱骂他人人格、名誉的内容会降低他人在公众中的评价,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被辱骂者有权要求辱骂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害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以及物质财产上的损害。
    三、在贴吧发表辱骂他人人格、尊严的内容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达到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人应停止侵害,恢复被侵害人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被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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