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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女友没结婚,但是有小孩了,现在分手了,小孩跟着我,女方有没有责任扶养孩子?

离婚 2018-11-22 1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针对抚养权、抚养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有孩子:
    此种情况最为普通。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所以,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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