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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负责市场的管理人员,在公司服务了三年,今年2月份开始把工资减半,7月份公司又以市场费用监管不到位为由辞退我,我现在可以申请仲裁吗?有公司的盖章劳动合同,但是社保是第三方购买的

仲裁 2018-11-25 0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报销的费用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医疗费报销额度有异议,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销额度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医疗费报销额度有异议,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销额度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报销的费用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医疗费报销额度有异议,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销额度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医疗费报销额度有异议,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销额度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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