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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柳州本市一男子未婚生子,双方都未婚。本打算计划结婚登记,但由于男方个人缘由,得知女方怀孕反悔。怀孕期间该男子多次到女方家里吵闹,逼女方堕胎。由于考虑到身体原因,及今后的生育问题,并且在男方父母的支持下,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男方父母答应每月给女方两千元的生活费。但是怀孕期间,男方除了带女方去医院检查之外,不闻不问,男方父母本答应给的生活费也不按时按数给,令女方倍感绝望。请问,可以向法院申请一次性让男方索要抚养费吗?因本人今后也不想跟这家人有任何联系。男方本人经济大权主要由父母掌握,他本人名下有辆君威轿车,以及在八一路飞龙景苑有套房子,主要跟父母做勾机工程生意,父亲在这行小有名气,勾机家里有六台,在柳州市有多套房子,在友谊大厦有几间连排门面,由父母    出资弟弟在英国留学,目前没有回国打算,妹妹在广东,家里给了四十万买房。请问我应该怎样索要抚养费,要多少合适,包括什么样的费用在里面一起索要?

离婚 2018-11-25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抚养费时,想要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n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n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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