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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先担任公司营业一职,由于在营业业绩和工资提成与领导不能达成一致,又由于种种原因故2009年10月30日向公司提成。提出辞职当天就将公司的文件和电子资料全部移交。公司答应在11月20日结清工资。目前疑问如下:

1.公司如果用种种理由拖欠工资怎么办?

2.如果公司要求签订不合理的条款是否要签订?

3.我按照国家的社会保障局的工龄累积计算是12年的工龄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但是劳动手册是工龄的记载是从95年开始只有7年只可以享受5天年休。同时与公司领导沟通,其得回答是公司规定的工龄按照劳动手册上的计算为准。请问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如果通过劳动仲裁是否会嬴?

4.如果通过劳动仲裁是否会赢?

5我公司的地址在外高桥但是注册在上海宝山,哪应该去哪里的劳动仲裁?

仲裁 2018-11-26 1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讨薪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前提,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它的原则就是"先仲后裁",不经仲裁法院不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到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仲裁机构领一张仲裁申请书,把申请人的信息、公司信息填好,写上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提交你掌握的证据,等待通知。
    根据仲裁庭的通知按时出庭即可。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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