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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大四,08年年底我与A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三年,没有实习的规定,09年初,公司说可以自愿参加实习,我去了,结果培训时,公司让我们都签8月1号生效的劳动合同,三年,后来我发现我不适合在A公司做那个职位,A公司把我们招来根本无法给我们提供许诺的岗位,协议书,劳动合同上的待遇和招聘时人资部说的不一样,但我们很多人还是签了,现在想辞职,公司说辞职就得交违约金,4000.就业协议书上是2000,我没什么钱,请问,我该如何,我的档案,户口也都不想转到那公司去,就业协议,合同上的要求过要转的。

合同纠纷 2018-11-26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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