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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与一家培训机构签了四个月的培训,面试时是应聘的文员转it 方面,以为是企业内部直招,后面说是包就业,培训结束后,3.10进入就业期,有就业老师要求包装简历,为1年工作经验甚至更多,班中22个人,5个人为相关专业一本或二本,直接推荐到合作企业,剩下来同学都是自己在网上广撒网或就业老师在各种群里问企业需求,工商局查该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并没有教育培训或者商业培训这一块。承诺的培训后推荐的工资是4000以上,还有五名同学收到的offer 只有2200左右工资,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谢谢

教育 2018-11-26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超出经营范围是不可以的,应该去增加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那么,用人单位超出经营范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应该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超出业务范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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