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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南京酒店工作,酒店有卫生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干了八个月老板没有说出理由要辞退我,并且没有和我签合同。请问应该如何赔偿?

合同纠纷 2018-11-27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搞清楚自己的店铺类别:
    1、普通的零售类店铺,只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项。
    准备资料:
    -三个以上的店名,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直接去所属工商所,填表《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不用缴费的,然后回去等3天到一周时间,工商所会通知你证办好了,叫你去取。
    2、经营或者兼营食品类店铺,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同上。
    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健康证是到当地卫生防疫站体检后办理。
    然后到食药监局办理。
    3、经营或者兼营烟酒类店铺,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酒类经营登记表,食品经营许可证(酒属于食品),烟草专卖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同上。
    酒类经营登记表到当地工商所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备资料:
    -店铺照片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到当地所属烟草管理所,填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4、经营餐饮类,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同上。
    5、经营图书类,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同上。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包含
    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
    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经营者当地常驻户口证明;
    -经营者经过专业培训的证明(发行员证);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在当地的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化局)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单位因为员工非工伤或者自身疾病,不能胜任工作者,可辞退该员工,但是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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