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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合伙时没有钱合伙协议,现在合伙人夫妻俩闹离婚,营业执照是合伙人的名字,怎么解决?

离婚 2018-11-27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怎么解除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除。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而且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签订的。
    而且民法通则对合伙已有专门规定。故不应再适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伙协议。  理由主要有:  首先,合伙协议属于特殊的合同。合伙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但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合伙协议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关系极为紧密且风险较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当事人对与之形成合伙关系的人选择较为慎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财产、能力等,而且对对方的人品也有较高的要求。
    如合伙人对其他人入伙一般要求协商一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形成一种共有关系,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也具有部分身份特征。二是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合同等业务关系。
    不管合伙人内部对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如何约定,但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外均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约定规避。这一点与一般合同关系严格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其中“等”字笔者认为也包括了合伙协议。  其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案原、被告是个人合伙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范畴。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规定。但如上所述,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对此民法通则作为专节规定。因此,对于个人合伙签订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因此,本案在适用上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合同法。
  •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发行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也就是夫妻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  办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离婚时若析产的房屋正在按揭中,需要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的配合才能办理析产登记,或者将贷款结清。  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基本步骤: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本案可按上述规定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至于公证,一般情形下,它的证明效力大于其它证据,不容推翻。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公证内容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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