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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在杭州因工伤造成十级残疾请问应该怎么赔赏,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1-27 15: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 工伤赔偿是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的。其中存在单位支付部分也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但是可以要求单位代为申请。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鉴定标准全国都是统一的。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跟矫正视力≥
    0.8;
      16)双眼矫正视力≤
    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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