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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给老板干活,欠了我7000元工资,在一次干活的时候一不小心把一个进口的东西弄坏了,价值4500,我当时弄坏了,马上给老板说了,老板说没事,不扣钱,我也放心拉,谁知2010年底我要工资的时候老板却说把我弄的那个东西的钱给扣了4500,我现在就纳闷的很,他为什么不早告诉我扣钱的事,偏偏是年底我要钱的时候却说,还欠了我好几个同事的工资都没给,也没给写欠条,就给我一个人写了,当时给我写借条的时候旁边有证人,我的钱能要回来不?

债权债务 2018-11-27 18: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因此,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员工仍可以获得正常的工资并且进行合理的休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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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什么不早告诉我扣钱的事,也没给写欠条,当时给我写借条的时候旁边有证人,我的钱能要回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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