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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一家小文具店。年初,有两个人来我的店里买了几种文具。最后,他们只买了几十个乒乓球,每个05元。他们开了一张没有注明任何品牌的收据。最近,他们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称他们侵犯了商标权,要求我赔偿2万元。十年内我卖不出两万元的乒乓球。我只是卖乒乓球,不是卖他的商标。我为什么要赔偿最后只买了几十只乒乓球,开了收据,最近收到南通中院传票,说侵犯了商标权,又不是卖他什么商标

2021-10-25 1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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