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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蓝牌货车被一拖车追尾,对方全责,我车送修两个月,造成我车停运,期间我每天要雇车运输我公司的货物,我蓝牌车没有办营运证,可否追讨向对方或保险公司请车费。

保险纠纷 2018-11-28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这几种情况下,追尾事故中,并非都是后车全责
    一、坡道溜车或者倒车
    这种很显然是“被动追尾”,如果这样都要后车负责岂不是太冤?只要有目击证人或者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很轻松就可以让前车赔偿自身损失,当然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就比较难办了,但好在现在的路面监控还比较完善,交警叔叔还是会给到一个交代的。
    二、连环追尾
    连环追尾其实基本还是按照后车负责的原则,但是要具体分析,比如前面两辆车都及时停住了,第三辆追尾第二辆导致前辆车再次追尾,那么第三辆车负责,如果后面还有车子追尾,那么就看是谁没刹住车造成的,总之就是拼刹车性能。
    三、右侧超车
    右侧超车本来就是不允许的,这里要说明一个概念,超车应该是超越后并回到车道上才算完成一整套动作,如果只是在右边速度赶超过去,并没有变线,不能算是超车。
    如果在超车的时候发生了追尾事故,那么前车负责,因为前车违章在先,这里同样适用于恶意加塞的情况。
    四、压线变道
    压线变道同样是违章在先,原本按照地面指示线行驶并不会发生追尾事故,所以前车不但要负起碰撞责任,还要扣分罚款。
    后车在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能因为碰撞就违规行驶,要保持原车道,否则责任或许就很难分清了。
    五、弯道追尾
    如果左边的车在转弯时没有让你先行,因此发生的追尾,这是前车也只要负责的,这里再普及一个小知识,弯道让行的时候,要让右侧的车辆先行,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的时候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违反原则一方负责。
  •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 车辆追尾发生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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