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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因为对方的过错要离婚了,所以想要赔偿

离婚 2018-07-05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  第一,精神损害程度。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第四,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的,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此时,过错方因外遇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长期对婚姻的“投资”损失,其未来预期收益期待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数额相应要多些。
    反之,结婚年限短的,赔偿金相应可少些。
  • 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

    核心提示: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譬如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广东省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12006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三年的平均收入计。可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金额=

    150元×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40741.88,珠海:
    32978.21)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
    30226.7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10542.8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26727.68,珠海:
    24083.48)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8、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下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79734,珠海:65945)

    丧葬费赔偿金额=55684元÷12个月×6个月=27842元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40741.88,珠海:
    32978.21)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
    604534.2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
    210856.8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30226.7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542.8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
    30226.71元×5年=
    151133.5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
    10542.84元×5年=
    52714.2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标准)(深圳:
    26727.68,珠海:
    24083.48)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
    22396.3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9795.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

    =(
    22396.3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

    =(
    9795.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12、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1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 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不少同志认为可以就婚姻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看来,仅有精神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1、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2、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  
    3、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对于遗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存在对共同财产不知情现象,存在举证不能情况,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正确分割财产,并加大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严惩以霸占、规避共同财产为主要目的的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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