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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在建筑商处购买了开发商授权出售的商品房(最高工程款),建筑商收取了购房款,签发了房屋买卖合同,声明在开发商处更换黄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出售房屋时,建筑商出示了与开发商签订的授权其出售该商品房的协议,该协议规定开发商应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当孙先生到开发商办公室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他被拒绝了。孙先生将开发商和建筑商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并要求两名被告履行义务,为他们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商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房屋销售合同(孙先生与建筑商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管辖权异议成立吗?法律依据是什么?由于有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且他们没有针对仲裁条款的抗辩权,法院应驳回对建筑商管辖权的异议。是否可以成立,是否有法律依据?

仲裁 2021-11-22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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