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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的咨询2004年11月我进入一家公司做营销策划工作,由于工作能力强、对工作负责以及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公司总经理一直安排我3倍于其他员工的工作量,导致我不断加班。自2005年8月—2007年11月间(2004年11月—2005年7月因为公司没有考勤机,无法统计),按照国家规定以及我的考勤记录统计,共加班1716小时,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89672元。在2004年11月至2007年11月的37个月内,公司从未支付我加班费。2004年11月-2005年10月,公司没有给我投社会保险。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饭碗,再加上公司的高压政策,我一直不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补缴社会保险。现在,公司通过改签劳动合同、调岗降薪、逼我在家待岗等方式迫我自己辞职。我不得不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实际上,我从来没有选择不加班的权利,单位也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支付加班费。因为单位从未给我支付过加班费,最长时间已达30个月以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拖欠或者说拒不支付(法律规定要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里也规定有加班费,但公司就是不支付,而且不给于任何理由,最长的已经长达30个月以上,明显欺负弱势群体)。同时因为单位处处给我制造麻烦,逼迫我辞职,并且拒付加班费以及长期欠缴的一年社会保险,因此,我同意辞职,但我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我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1、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89672元。2、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因此要求支付89672元补偿金。3、由于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我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4500×3.5=15750元(至2008年1月我的工龄达到39个月)。 以上三项合计195094元。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时间最长达30个月以上,最短的也在3个月以上,因此要求支付2倍即(89672+89672+15750)×2=390188元赔偿金。综上所述,我要求公司支付我加班费、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共计89672+89672+15750+390188=585282元。不知这样适用法律对不对,请律师指点。

保险纠纷 2018-12-03 1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是没有工资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带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应该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不过,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认为另外100%的加班工资已经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资。
  • 算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辞职没有赔偿。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没有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加班工资准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法律依据:劳动法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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