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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9月1日被**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经理“郭义”带到遵义市管理两台施工电梯。开机带维修月工资2000元。12月11日那天14点左右我接到一个开机人员的电话,说电梯坏了,在7楼无法下降。我立即赶到现场,疏散所有人员,然后进行常规检查。我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打了个电话给厦门公司的片区维修负责人员。叫我把防坠器复位就可以了,但是在复位过程中电梯忽然急速下坠,我随着电梯从7楼义坠到底。后来被工地上的安全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事故发生后,郭义等人一直逃避,我的医药费是建筑公司垫付的。经过医生的检查,我左右腿双跟骨骨折、右脚小腿开放性骨折、腰椎骨折。从事发到现在已经半年了,电梯公司的人一直没有出现。我托人找了劳动局,劳动局说我们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不受理。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索取我应有的赔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2-03 1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 保险公司依据伤者实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另,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大小先予承担壹万元医疗费,不足部分,按责任大小在商业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但在商业险赔付时有不计免赔率(如果你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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