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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都是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农村户口,已有一个女儿6岁,请问可以生二胎吗?

离婚 2018-12-03 18: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 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全面放开“二孩”不会造成出生率的猛增和人口数量的剧烈反弹。这是因为社会转型对生育起较大制约影响,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生育率下降是个必然趋势。
  • 双方各为城市和农村户口生二胎要看具体情况。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户口才可以生二胎:  根据相关规定,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非农业户口的夫妻要想生二胎,满足一下任意条件即可: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7)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8)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9)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上述9种再生育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  
    (1)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
    (四)项规定要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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