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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5月,南宁市的郑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南宁市原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郑某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他的妻子刘某委托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为他做辩护人。7月19日,刘某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签合同时刘某需要预先支付10万元作为律师代理费,若二审判郑某无罪,刘某还需支付风险代理费28万元;若二审判郑某有罪,那么律师事务所就从预收的10万元中退还2万元

刑事辩护 2018-12-04 0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被代理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期限内,支付代理费元。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被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同地区立案标准不同,有的5000有的10000,类推,你这个100万可以算作数额巨大了,你还要注意是拒不返还~然后你看我给你提供的法条吧~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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