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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5年离婚,有一女孩归女方抚养,离婚时财产都归女方所有,我每月支付女方600元抚养费,(领到手的工资只有2000元)孩子有时有病也带去看,女方现在却以种种借口向我索要其他费用,孩子的医疗费,补习费,眼镜费,视力矫正费共计2800多元。请问我该不该给她,这些费用在不在抚养费之内。

离婚 2018-12-04 1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明确房产分割划分6种情况: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离婚孩子的抚养费什么时候终止支付?
    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也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话,抚育费的标准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承担。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计算,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3,农村的话,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民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 您好!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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