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1月4日,我母亲在吉林医大某省级医院住院,当时诊断为肠梗阻,经过2天的保守的治疗,主要为不吃不喝,每天打消严药和营养液,灌肠,胃内减压,腹疼消失,连续拍了2个腹平片,还是有梗阻症状,在第9天的时候,我向主治医生咨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他说可以喝点甘露醇(泻药),当天晚间病情加重,腹部疼痛加重,第10天,我问医生怎么办,他还是简单的采取了胃内减压,中午的时候,我感觉我母亲太痛苦了,我突然想起了,我有个朋友在某省级医院做*****,我打电话把他约来,他当时看了我妈的情况,说:你好象住错地方了,这里是内科,你应该去外科,建议我和主治医生,找个外科医生会诊。我马上和主治医生提了,他给我下了个会诊单子,我中午的时候把会诊单子送到外科,下午1点的时候,来了一个外科教授,他看了后,马上让我母亲做个肠镜,在下午3点的时候,做了肠镜,初步诊断为直肠癌,要做病理,5天后可以出结果,我们于是在住院的第10天转到了普外科,在住进普外科期间,病情一天天加重,大小便都要在床上了,白天和晚间都疼的直叫,几乎都不睡觉,在病理的出来的前一天的时候,医生说,不能再等病理了,建议马上手术,不手术病人可能有生命危险了,在病理出来的前一天,他说他打电话咨询了,说我母亲得的就是直肠癌,但是书面病理要第2天才能出来,于是,我签了手术合同,并且让我马上欲交一半的费用2万人民币,我当时很突然,本来说中午才要手术,但是在早上9点就开始手术了,我当时还没有把这笔钱交上,后来我家亲戚来了后,问了情况,说这里边有问题,很有可能存在误诊的可能,让我手术后,别交钱,然后再找他们医院谈谈,手术后的第2天,他们让我交钱,我说暂时没有钱,能不能先交点药钱,先用药,手术费用一点点给你们,他们同意了,手术后的第3天,他们主任找我,说必须交1万,否则就不能用药,我没有办法,去找了他们的医务科的科长,我把过程和他说了,还查询了一下,我母亲前期交的钱和后期欠的钱,同意给我3天时间,这3天保证给我母亲用药,让我去弄钱,3天后,我家里的亲戚朋友一起研究了一下,让我去要病理,看看怎么回事情,是否有误诊,他们医生说原来的肠镜病理看不看没什么用,让我等手术后的切片病理,没有办法,我们在这3天的免费用药后,我又去找了医务科长,他说钱不交,药肯定没有了,如果不交钱就打个欠条,自己走人,我没办法,给他们出了2万1的欠条,找了个120车转到了另一个医院,12月9日,我母亲出院了,因为4到5个月后还有个后期的回娄手术要做,我又去了原来的医院,管他们要病理和病历,他们说,不把钱全部结清,不能给这些东西,我想问下律师,这个医院是否存在严重的误诊或其他的问题,是否有权扣留我母亲的病理和病历,

离婚 2018-12-04 12: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
      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  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
    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  判断某个疾病是否被误诊,也应该象诊断一个疾病一样,有个相对的标准。但是,由于误诊的原因复杂,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还有病员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所以难以制订一个准确的判定是否误诊的标准。
    参阅目前各种杂志对误诊病例的报道及对误诊所作的理论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相对的标准供临床参考:误诊发生在诊断过程之后、误诊的时间性、误诊导致误治、误诊未误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吉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