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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早逝,一直和母亲住一起。??我和母亲住的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是2002年我买的房子,共计4万2000元,其中有2万是我向姥姥借的,现已还清。还2万元钱的过程中,也有我母亲金钱上的帮助才得以还清)??自从我结婚嫁人后,母亲就和她曾经认识的一位男士一同住在我的房子里。??现在我不知道他们俩是否登记结婚,如果没登记结婚,我是否有权赶走那个男人?如果他们已经结婚,那我该怎么办?如果真的牵扯到房屋纠纷的问题,那么这个房子是否真正属于我???(我不想赶走我母亲,我只是想针对那个男人,想把他赶走,或者以法律的手段向他索要“房屋租赁费”之类的,总之就是让他知道这个房子不是给他白住的)

合同纠纷 2018-12-04 1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是:  拆迁程序:发布拆迁公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提起行政裁决),补偿,搬迁。  拆迁纠纷主要为双方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
    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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