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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个问题可能比较尖锐,也比较烦乱,请您在根据事实和现有法律条款进行解答,万分感谢!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农民,我于2002年10月份结婚,婚后我爱人(农业户口)将户口迁至我方,2003年我育有一女,户口也已落实,因当时农村土地实行30年不变动政策,故我爱人和我女儿未分配土地。我有一个妹妹,于2007年结婚,因当时户口未迁出,所以一直保留在我村。现我村正在进行土地征用,相关补偿款已到位,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我妹妹要分配补偿款,而我爱人和我女儿却无权分配。请问:一、这种情况合理吗?二、我爱人和我女儿户口已落实到我村,手续合法合理,难道真的无权分配该补偿款吗?三、如果我现在要求将我妹妹的户口迁出,按照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自然转移到我爱人和我女儿的名下?以上三条烦请解惑!!

合同纠纷 2018-12-04 1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主要是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 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的迁移。办理迁户口流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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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自然转移到我爱人和我女儿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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