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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您好,我的朋友是做废铁收购的。大概在去年的十一月份分,跟朋友合作废铁收购压块生意,双方各投资4万元,在此期间我朋友把自家厂子的压块机器跟朋友一起拉倒黑河,还买了一个废弃的砖窑,挖了不少铁出来,由于当时装货的大车很少,所以挖出来的铁就占时没有卖出,知道今年春天去黑河想卖了算账,才发现,我朋友的合伙人,早就偷偷的把铁卖掉了,还说机器也是他的,说我朋友从来没有在黑河投资过,我朋友先找到了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给我的朋友跟他的朋友做了详细的笔录,他朋友在笔录里承认是合作关系,也承认机器是我朋友的,还承认我朋友的妻子给他汇4万元现金,但是说是我朋友问他借的,却又拿不出证据来,由于我朋友的机器是买个人的,所以没有收据,但是我朋友有证人,而他没有证人,最终起诉到黑河市通北林业人民法院,当时法院给予调节,双方都到场了,他朋友说是奇迹归还,给一万元钱,我朋友的意思是,最少的给三万,就拉倒,但是他朋友不同意,没有达成和解,法院开庭后他朋友没有到庭,我朋友到庭,法院以被告未能出庭,判决我朋友证据不足,给予驳回,我想请问,律师被告都已经在派出所承认双方的合作关系,开庭又为到庭,法院为什么还要以证据不足驳回?下一步我朋友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12-04 1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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