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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于2011/09/30晚九点左右在闹市恶意殴打三名25~~28岁妇女.其中一名左脸被用玻璃的物品打伤?法医定为轻伤甲级.2011/10/11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还未结案.请问律师?像这种案件要告某某什么及赔偿.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04 1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伤他人被拘留,如果是治安案件的话,最长行政拘留是15天。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接下是逮捕、审判。
      相关法律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理的方式主要是有二个,由法院依法判决应该赔偿的金额。
    因打架致人轻伤的。
    而对于民事赔偿,你方可要求对方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打架致轻伤,对方要求赔偿金额过高你方不接受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如果是因他人侵犯而致受伤的,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赔偿,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者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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