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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的名子是我爱人的,现在已去世,老公公在我爱人之前去世的,婆婆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现在婆婆想立遗嘱,请问房产证上的名子用改吗

离婚 2018-12-04 16: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死亡赔偿金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流程分配。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有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 房产遗嘱书写格式范文
    房产遗嘱书  
      立遗嘱人:XXX,男,XX岁,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小区XXX号。我今年XX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XXX省XX县XX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 (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XXXXXXXX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XXX现年XX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归后妻XXX所有, (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 一套3间2厅XXX平方由长女XXX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 你好,是没有房产证还是暂时还没有办理下来房产证?首先的确认该房屋是否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若是你父母共同财产,则在你父亲去世后,你父亲所享有部分产权则作为其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有遗嘱的除外)进行继承。
    所以你母亲和你的兄弟姐妹将都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所以要是出售该房屋就必须要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方能进行。
  •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合法处分形式,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而所谓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也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至于法定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跟继承权更是两码事,赡养义务是法定强制的,是子女对于父母之前抚养自己长大的一种回报,无论是否有遗产可以继承都应该尽到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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