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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11年了,小孩上学我来到崇明,他在上海有了外遇。所以想离婚,他家乡下拆迁。分了三套房子,其中我和他一套。他父母一套,还有一套是老夫妻加我老公加我女儿名字,房子的房产交易合同都办理了,就是迟迟没拿产证。在没有产证的情况下我选择离婚,其中两套是不是有我的份?我有多少?女儿我要,是不是也有份的?还有我上海有一套小房子。是婚后半年买的,因为当初他一分钱都没拿,所以产证上是我和我妈妈的名字。请问他有份吗?如果有有多少?麻烦律师您能告诉我答案吗?

离婚 2018-12-04 16: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如果夫妻两人中的其中一人在婚前就已经购买了房产,并且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购买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即使婚后产生感情问题要离婚,另一方也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 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子不一定是共同财产。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女儿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
    (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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