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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和我姐夫两个人什么都没干就被拘留了。我姐姐当时刚好和当事人在一起(也就是主犯),当时对方先动手打人了,我姐就跟我姐夫打了个电话,对方就认定是我姐叫的人。我姐夫当时人都不在场,后来是主犯的老公知道了叫人打架的,警察就认为我姐夫是同伙,但是我姐夫什么都没做。当时也没抓我姐夫,后来我跟我姐夫一起去领我姐的时候,警察就不让我姐夫出来了,在公安局警察硬逼我姐夫投案自首,还把我姐夫打了进医院急救,我敢保证我姐夫什么都没做,我们当天都在一起,请问可不可以起诉?太冤枉了

刑事辩护 2018-12-04 1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先动手打人的人把自己手筋划断了,由对方负责,当事人没有责任。
      《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斗殴或互殴行为产生侵害后果,须根据起因、行为过程、过错程度、损害结果来推定或化分责任,一般是相互都具有责任应各自承担损失,过错大的或受损害轻者一般要承担主要责任,引发者或先行产生侵权侵害行为者要承担主要或相应比例大些的责任。
      这样的纠纷法庭一般是以民事赔偿为主进行判决裁定,不会抓人的(不是对方说抓就会抓的),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被司法拘留。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后判处多少年由法院决定,到时法院会考虑自首情节。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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