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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磊,于2015年5月12日早晨8点左右,醉酒驾驶本人汽车在太原青年路口被查获。经检测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95mg,随后被刑事拘留,12日下午17时被送往太原市第二看守所,15日办理取保候审。????????????????????我想问一下我还有救吗?

刑事辩护 2018-12-05 05: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醉酒驾驶的处罚:
      
    1、追究刑事责任: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同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   醉驾现在不是拘留的问题了,而要判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酒驾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只受行政处罚,不存在取保候审的问题。
    如果是醉驾,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取保候审后一是要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二是司法部门会根据法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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