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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11月20日,我妹打电话给我老公,请我们给他们借三万元利息钱,明年春节后做玻璃要作垫资,当时我知道我一同事那边有三万元钱,我老公就和他们讲,现在借正好我一同事那有三万块钱,可以拿过来,春节后借我就不敢保证有了,然后他们夫妻两就到我家这边来了,我老公打了个电话给我的同事,然后他们夫妻两个一起和我老公一起去了我同事的家里,我妹夫和我老公一起上了楼,我妹在楼下等,当时在我同事家里我老公就打了借条给我老公的同事,打了欠条后当着我老公的同事面就把钱给了我妹夫,也没有要他们打欠条给我家,因为毕竟是我的妹,我们不好让他们打欠条。谁知他们夫妻两个因为和我们家之间因其它方面的矛盾(关于父母的事),竞然赖账,不承认欠我的钱,要我拿出欠条才给钱。还有那一万元钱是他家买房时借的我的,应该是08年借的,另外他们还欠我二千元。共欠我四万二千元人民币。全部没有欠条,现在我有当时借钱时我老公打的欠条的复印件一份,还可请我老公的同事为我作证,另我有一份我和我妹的通话录音一份可以作证证明他欠我钱,我、我妹还有我父母在场时,我说过我妹欠我钱没打欠条事,我妹也当着父母的面承认的。另有二千元没有证据证明。我想请问就我目前的证据,我若提起诉送请求,法院会立案受理吗?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债权债务 2018-12-05 09: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当然是借款的证据,还要有其他证据,如谈话录音、手机信息、网上聊天记录等。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涉及离与不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过错赔偿问题等。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判决随女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听取子女的意见,可以由子女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 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可以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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